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陳詩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叄萬零陸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9萬9270元及利息,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69萬9270元及利息,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69萬9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