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姜義正
- 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家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作業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萬8,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3,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