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作業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安診所、姜義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診所 法定代理人 姜義正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李富祥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作業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萬8,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3,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