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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作業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黃暉庭、金時英、姜義正

  • 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安醫院法人臺安診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林志蓁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金時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診所 法定代理人 姜義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作業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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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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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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