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作業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林伊倫
- 法定代理人譚家樹、黃暉庭、金時英、姜義正
- 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安醫院法人、臺安診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林志蓁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金時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診所 法定代理人 姜義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作業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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