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大竹康裕、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黃健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竹康裕 被 上訴人 兼 被 告 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健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紀孟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3萬7,560元(計算式:EX飛鏢機386臺×5萬元=1,930萬元+93萬 7,560元=2,023萬7,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8萬5,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