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香港商達斯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竹康裕
- 被上訴人
- 兼被告
- 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
- 兼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健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鈴茱律師
紀孟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3萬7,560元(計算式:EX飛鏢機386臺×5萬元=1,930萬元+93萬7,560元=2,023萬7,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8萬5,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