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 原告
-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憲宗
- 訴訟代理人
-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毛欣怡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萬6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亦不符起訴程式,應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