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憲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原 告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毛欣怡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萬60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亦不符起訴程式,應依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