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苑竣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振璋因110年重訴字第61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參拾伍萬零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