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11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