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國華、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凌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華 被上訴人 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凌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