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 原告
- 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泰明
- 被告
- 高天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9,10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萬8,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到院,繕本或影本逕送被告。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