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賴泰明
- 原告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天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被 告 高天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9,104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 萬8,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到院,繕本或影 本逕送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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