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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風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被告
高天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9,10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萬8,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到院,繕本或影本逕送被告。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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