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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請求找補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蔡政哲

上訴人
即原告
金鑽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國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正彬等間請求找補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萬1,813元(本訴部分為362萬1,257元、反訴部分773萬0,556元,合計1,135萬1,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6萬7,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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