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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梁夢迪
  •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簡附修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金總吳沛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被 告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附修 被 告 吳金總 吳沛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12萬7,0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漢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漢強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110年8月24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05227151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漢強公司 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被告漢強公司股東已選任簡附修為清算人,復未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漢強公司既尚未清算完結,原告訴請被告漢強公司清償借款,應屬清算範圍內之債務,被告漢強公司於此範圍內應視為尚未解散而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簡附修為被告漢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1、65頁),嗣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287、289至291頁),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漢強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漢強公司於108年7月8日邀同被告吳金總、 吳沛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額度2,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 ,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並約定如被告漢強公司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約定被告漢強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漢強公司於109年4月14日起至110年2月25日止,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借款本金」欄所示之金額,詎被告漢強公司自110年2月28日起逾期未繳本息,上開借款依約均視為全部到期,且部分借款本金已屆清償期限,經原告催繳後,被告均未清償,被告漢強公司尚積欠本金共計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吳金總、吳沛宸均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提供現金或等 值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後,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吳金總、吳沛宸則以:被告吳金總、吳沛宸確為連帶保證人,不爭執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期,惟本件有「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2項第1款規定適用,原告僅得請求9期違約金,縱無適 用,亦請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9期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漢強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漢強公司為企業營運而辦理周轉型貸款,邀同被告吳金總、吳沛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後逾期未清償,迄今共積欠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節,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匯票、債權明細表、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為證,堪信為真正。 ㈡按銀行法第12之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第2項)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 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所謂「消費性放款」,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101年1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釋示,係 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復金管會頒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總說明,則載明信用貸款及結合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分期貸款向為消費大眾普遍利用之融資方式,鑑於該等消費性貸款屢有紛爭發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始頒佈上開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意,有開函釋、總說明在卷可佐。準此,可知本件被告漢強公司為公司營運辦理之周轉型貸款,核與上開「消費性無擔保放款」之定義有別,況本件係經被告漢強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申貸而經原告核貸之情形,亦非屬無擔保放款,是本件並無適用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違約金期數限制之規定。另考量原告請 求之違約金適用利率非鉅,復參酌被告漢強公司自110年2月28日起迄未還款之違約情節,及違約所造成原告另需增加管理、追償之成本等情形,亦難認上開違約金之約定有何過高而顯失公平之情事,是本件應無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前 揭違約金請求之必要。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12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屬有據。 四、結論: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12 萬7,0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告及被告吳金總、吳沛宸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就被告漢強公司部分,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5萬元 7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022%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25萬元 2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022%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160萬元 16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40萬元 4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253萬1,412元 139萬1,412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8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58萬7,853元 34萬7,853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8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7 128萬元 128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8 32萬元 32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 210萬6,468元 210萬6,468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634022% 自110年3月3日起至110年9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0 52萬6,617元 52萬6,617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22% 自110年4月3日起至110年9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1 233萬4,906元 233萬4,906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0年9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58萬3,727元 58萬3,727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3 183萬9,264元 183萬9,264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 45萬9,816元 45萬9,816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011%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5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5 320萬元 314萬9,592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6 80萬元 78萬7,398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1,957萬0,063元 1,812萬7,053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5萬元 7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25萬元 25萬元 109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9% 自110年3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160萬元 16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29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40萬元 40萬元 109年9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156%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29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235萬1,412元 139萬1,412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898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7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58萬7,853元 34萬7,853元 109年9月29日 110年3月26日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8989%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7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7 128萬元 128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8 32萬元 32萬元 110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9 210萬6,468元 210萬6,468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3月3日起至110年9月2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0 52萬6,617元 52萬6,617元 109年11月3日 110年4月30日 自110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3日起至110年10月2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1 233萬4,906元 233萬4,906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0年9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2 58萬3,727元 58萬3,727元 109年12月4日 110年6月2日 自110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3 183萬9,264元 183萬9,264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1989%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4 45萬9,816元 45萬9,816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2日 自110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1989% 自110年4月5日起至110年10月4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5 320萬元 314萬9,592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6 80萬元 78萬7,398元 110年2月4日 115年2月4日 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0年4月4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以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左列利率之20%計算 合計 1,939萬0,063元 1,812萬7,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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