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鴻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道
- 送達代收人
- 藍梅月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A0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762,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3,4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