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 原告
- 格連杜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温敏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雅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27,040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00,000元(100,000元/人×27人=2,700,000),其訴訟標的金額共46,42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584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關於道歉啟事之請求,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共42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