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筱迪 被 告 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以慈 被 告 張以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第16頁、第18頁及第20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就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部分之起算日均為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嗣於民國110年9月30日當庭更正違約金起算日為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4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威公司)於108年9月23日邀同被告張以慈、張以慧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保證鑫威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6,000萬 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嗣鑫威公司自108年10 月29日陸續向伊借款本金共2,270萬元,各筆借款之金額、 期間、利息計收方式、還本付息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各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超過6個月部分按各借款放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鑫威公司又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伊申請展期,展期期間、利息計收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鑫威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共1,795萬2,92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而張以慧、張以慈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鑫威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款展期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存證信函暨回執、放款(單筆)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原告本行及各行庫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5頁、第67頁至第100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種類 借款日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計收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借據 109年2月24日 471萬元 109年2月24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3%按月機動計息。 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2 借據 108年10月29日 140萬元 108年10月29日起至109年3月27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1%按月機動計息。 每月27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3 借據 109年2月24日 1,099萬元 109年2月24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3%按月機動計息。 每月2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4 借據 108年10月29日 560萬元 108年10月29日起至109年3月27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1%按月機動計息。 每月27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總計 2,270萬元 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原借款 到期日 展期日 展期後 到期日 展延利息 計收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471萬元 109年7月23日 109年5月8日 110年3月27日 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05%按月機動計息。 按月攤還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2 140萬元 109年3月27日 109年6月22日 110年3月27日 自109年5月8日起,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8%按月計付。 按月攤還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3 1,099萬元 109年7月23日 109年5月8日 110年3月27日 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率0.05%按月機動計息。 按月攤還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4 560萬元 109年3月27日 109年6月22日 110年3月27日 自109年5月8日起,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58%按月計付。 按月攤還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附表三:(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最後 付息日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109年10月12日 336萬276元 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5月12日止 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9年10月12日 135萬400元 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2% 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5月12日止 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9年10月12日 784萬644元 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5月12日止 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09年10月12日 540萬1,600元 自10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2% 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5月12日止 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1,795萬2,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