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 原告
-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啓雄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萬參仟捌佰肆拾貳元(計算公式:美金431,954.63元×110年7月15日之匯率28.16=新臺幣12,163,8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