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即、雍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炳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雍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炳全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冠霆 陳鳳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 查原告主張其訴訟標的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本 院卷第9頁),本件上訴利益核為8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23,2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