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雍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炳全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冠霆
陳鳳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原告主張其訴訟標的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本院卷第9頁),本件上訴利益核為8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23,2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