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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原告
雍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炳全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吳冠霆

陳鳳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原告主張其訴訟標的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本院卷第9頁),本件上訴利益核為8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23,2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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