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賴秀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