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5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奇璋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方素蝶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3 萬6,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 萬8,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