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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被告
承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庭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翁欽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21 號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或不動產價額較低者為準,又參該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他項權利部所示(見本院卷第429 頁至第432頁),堪認應係以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較低,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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