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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減少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靜茹

上訴人
即原告
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827號減少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萬4,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萬4,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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