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黃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重訴字第827號減少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萬4,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萬4,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