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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8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被告
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粹
被告
陳亮綢

張深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環球胜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前邀同被告黃克明、張深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2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億3,600萬元,借款期間10年,利息按原告公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利率0.75%計算,並約定自第25個月起,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原告與被告環球公司、陳亮綢於102年3 月5日簽訂保證書,變更連帶保證人為被告陳亮綢,保證環球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3億元限額內,願與被告環球公司連帶負責,且於104年1月29日簽立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改按原告公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利率0.8%計算利息。詎被告環球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8年12月24日,迄今尚積欠本金1億3,390萬元未清償,且依借據約定條款第6條約定,自109年1月26日起算違約金,而被告陳亮綢、張深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8,000 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行及各行庫放款利率各1 份、約定書3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7、65至77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環球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亮綢、張深港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陳亮綢、張深港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716,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環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及利率(民國/%)  8,000萬元 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97% 自109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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