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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曾婷琪
訴訟代理人
郭東霖
被告
芳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被告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鄭淑慧」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提出更正錯誤狀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更正裁定為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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