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香港商鼎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秀琴、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梁志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原 告 香港商鼎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訴訟代理人 闕光威律師 周志潔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婉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依民法第359條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500萬元,然民法 第359條規定之減少價金請求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其行使 應僅須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則原告向被告請求減少價金後,請求返還上開金額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未見原告敘明,而有闡明及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敘明、 補充此部分完整之法律上陳述及請求權基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