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國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勳 李麗雲 林麗雪 林雀 林舒妍 劉柏廷即猛呷商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4萬3900元(即以坐落臺北市○○區○○街○○段000號、969號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0年 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5萬8000元,按其系爭面積計算,計算式:【14.53+32.52】×35萬8000=1684萬390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