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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匡偉何佳蓉陳乃翊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柏青
被告
旅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湯玉鳳
被告
陳鴻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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