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 上 訴 人
-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生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萬9,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