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梁志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英利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生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891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萬9,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