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方祥鴻、林瑋桓、王沛元
- 法定代理人巫盈助
- 原告光明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IONAL CO. LT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原 告 光明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GREAT LITE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巫盈助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ES MULTI ENTERPRISE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我國法院就本件有國際管轄權之事由。 二、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事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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