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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方祥鴻林瑋桓王沛元

原告
光明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GREAT LITE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巫盈助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ES MULTI ENTERPRISE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我國法院就本件有國際管轄權之事由。

二、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事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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