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
- 原告
- 光明遠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GREAT LITE INTERNATIONAL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巫盈助
- 訴訟代理人
- 洪瑄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CES MULTI ENTERPRISE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我國法院就本件有國際管轄權之事由。
二、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事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