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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原告
深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忠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萬6,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3,63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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