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深坑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忠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萬6,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3,63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惠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萬6,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3,63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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