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王丕傑、彭淑玲、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原 告 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丕傑 原 告 彭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丕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建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