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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伊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明勝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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