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三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洪明勝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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