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李子寧
- 原告吳裕昌
- 被告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原 告 吳裕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曹孟哲律師 被 告 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3萬1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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