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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方素蝶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7883萬62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70萬579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萬5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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