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方素蝶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7883萬62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70萬579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萬5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