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查敏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江新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萬8,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75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