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查敏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敏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江新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萬8,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75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 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