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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高煥智

  • 原告
    魏美娜
  • 被告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鵬山吳家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原 告 魏美娜 訴訟代理人 尹 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煥智 被 告 曹鵬山 吳家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前就【㈠ 原證6、12、19支票上所蓋用「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是否為該公司留存於「陽信銀行基隆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帳 戶」、「陽信銀行三重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帳戶印 鑑章?㈡如有疑義,請具狀向本院聲請查詢暨查詢內容,並表明願意負擔查詢費用】之事項,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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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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