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高煥智
- 原告魏美娜
- 被告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鵬山、吳家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原 告 魏美娜 訴訟代理人 尹 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煥智 被 告 曹鵬山 吳家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前就【㈠ 原證6、12、19支票上所蓋用「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是否為該公司留存於「陽信銀行基隆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帳 戶」、「陽信銀行三重分行第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帳戶印 鑑章?㈡如有疑義,請具狀向本院聲請查詢暨查詢內容,並表明願意負擔查詢費用】之事項,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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