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 上訴人
- 魏美娜
- 被上訴人
- 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煥智
- 被上訴人
- 吳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至4項係分別請求「㈡被上訴人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吳家康應給付上訴人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上開第二、三項聲明,若有被上訴人一人為給付,其餘被上訴人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經核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