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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複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告
王音之
被告
潤寅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被告
林奕如
被告
莊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告
莊雁鈞
被告
施娟娟
被告
陳佳寧
被告
沈珍芙
被告
張家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被告
楊文海 現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5樓
被告
李智剛
被告
謝國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惠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仁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被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李宜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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