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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育琳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兼法定代理人
王音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林奕如
被告
莊淑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告
莊雁鈞
被告
施娟娟
被告
陳佳寧
被告
沈珍芙
被告
張家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被告
楊文海
被告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李宜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告
李智剛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謝國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被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惠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訴訟代理人
王仁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語蓁律師
被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潤寅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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