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吳淑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幸宜、侯鳳文、潘濬

瑋、連梁岠、婁振忠、周芝羽、阮姿穎、張石平、李惠珠、廖怡

甄、王偉任、楊素潔、李惠媚、許錦綉、程連芳、林雨涵、紀艶

娟、郭黃玉美、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萬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

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29.2,折合

新臺幣為87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7724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72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新臺幣8萬72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