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吳淑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6號 原 告 吳淑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幸宜、侯鳳文、潘濬瑋、連梁岠、婁振忠、周芝羽、阮姿穎、張石平、李惠珠、廖怡甄、王偉任、楊素潔、李惠媚、許錦綉、程連芳、林雨涵、紀艶娟、郭黃玉美、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萬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29.2,折合 新臺幣為87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772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8萬72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