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6號
- 原告
- 吳淑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幸宜、侯鳳文、潘濬
瑋、連梁岠、婁振忠、周芝羽、阮姿穎、張石平、李惠珠、廖怡
甄、王偉任、楊素潔、李惠媚、許錦綉、程連芳、林雨涵、紀艶
娟、郭黃玉美、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萬元,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
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美金之現金賣出匯率為1:29.2,折合
新臺幣為87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7724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72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新臺幣8萬72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