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吳韋明、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康景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韋明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景泰 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 高晟剛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上午10時整於本 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