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04號
- 聲請人
- 張瑛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2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 年6 月12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 000000-0 1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