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曾慧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曾慧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榮華茶餐廳(沈維敬)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0年2月28日 326,400元 H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