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鄭舒云、林政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代 理 人 林政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立邦紙器股 份有限公司 (徐前程) 華泰商業銀 行文山分行 110年2月28日 32,985元 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