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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戴嘉慧

  • 當事人
    萬吉興有限公司李美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萬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代 理 人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兒女是寶嬰童用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09年10月31日 36,738元 Z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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