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59號
- 聲請人
- 許子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8年10月5日 24,822元 BA0000000 2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8年9月5日 27,650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