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大任、周鈺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任 代 理 人 周鈺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尚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浩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 1 5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