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丁稚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基隆金寶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74 1 500 2 基隆金寶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75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