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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9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秀慧

聲請人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昌
訴訟代理人
夏銘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2月28日 321,304元 Z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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