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91號
- 聲請人
-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昌
- 訴訟代理人
- 夏銘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2月28日 321,304元 Z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