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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聲 請 人
東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礎東
代 理 人 胡美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備註 1 東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莊礎東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 109年9月3日 497,280元 S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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