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吳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翔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09年11月23日 3萬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