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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翁偉玲

  • 當事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吳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翔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109年11月23日 3萬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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