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42號
- 聲請人
- 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進
- 代理人
- 黃昱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榕青企業有限公司(潘碧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0年1月31日 883,030元 AM0000000